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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5〕315号)的有关规定,经过相关定调价程序,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制定扬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核定其最高限价为200元/月?个。其中,室内机械式停车位租金最高限价为150元/月?个,不得再收取机械车位运行维护费。
二、以上价格不得上浮,可以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最高限价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从建设单位、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受让车位(库)使用权并出租的,以及建设单位从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受让车位(库)使用权并出租的,其租金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其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在本租金标准实施前,建设单位、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人已签订合同并约定漓江衣服出租信息网站了租金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四、各级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车位、车库租金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超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漓江衣服出租信息网站;对建设单位只售不租的行为,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江都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由江都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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